Wednesday 4 May 2016

中国宗教管理体制的歷史概畧與困境


各位:

人要侍奉主而又要宗教自由。人的思想應該怎样自由?

中國共產黨很早以前對宗教提出“五性”论,"人们对自然和社会必然性的认识和能力随着人类实践历史的发展而逐渐增加,社会剥削的消灭,生产力的彻底解放和高度发展,科学和文化的高度发展和广泛普及,最后要导致广大人民解除有神论和宗教信仰的束缚。但是,这是经过一个很长时期才能逐渐解决的问题。这样,宗教就有它的群众性和长期性。"

我認為也很有道理。是相当了不起的一件事。!

2005年有學者根據調查認為,中國的宗教信仰者至少有“三億人”[2]。重要的是,中國人口中宗教信仰者的比例會越來越高,宗教的社會影響會越來越大,涉及宗教的問題也會越來越多。
有學者認為導致現行宗教管理體制無效的原因是多方面 的,其中最根本的是這種行政管理體制的設計,違背了宗教自身的發展規律,破壞了政教雙方相互尊重合作的互信基礎,喪失了信教群眾的支持;過分強烈的政治功 利目標與脫胎于計劃經濟時期政教不分的官僚化運作模式,無法適應中國社會轉型後社會進步與發展的現實。

Bill

 上個世紀五十年代初期,中國政府確立了一套處理宗教問題的體制。但半個多世紀之前建立的宗教管理體制運行到今天,問題很多、代價很大、運 轉不靈、效果極差。“有宗教、無法治”,這不是某個人聲稱我國宗教工作已經開始“走上法制化、規範化軌道”就可 以敷衍過去的問題。今日中國的政府、宗教團體、宗教信仰者乃至全社會共同面臨的現實是︰宗教領域內一方面亂象叢生、矛盾重重、沖突迭起,另一方面卻又“無 法可依,無法可治”;宗教立法步履艱難,難在哪里?
一、處理宗教問題的模式選擇
 考察各國對宗教的處置方式有兩個視角,一個是把國家與宗教作為二元因素, 即所謂“政教關系”;各國歷史、文化、社會與政治制度不同,宗教在各國的地位與影響不同,各國的政教關系模式與政府對宗教問題的處置 方式也很不同。
    1.政教關系
    盡管世界上的政教關系形態林林總總、五花八門,究其實質,不外乎四種基本模式︰政教合一型(政教一體)、政教分離型(政教二元)、國教型 (教權高于政權)、國家控制宗教型(政權高于教權)。四種基本模式之外,還有一些基于四種基本模式的亞型、混合型與衍生體[3]。
    (1)今天仍然堅持政教 合一型模式的國家只有梵蒂岡等為數不多的幾個國家。
    (2)國教型。今天,盡管隨著社 會的進步,許多設有國教的國家已經放棄了在法律上公開規定國教的傳統做法,國教的形式和特 權地位有所改變,但並沒有從現實生活中消失。
    (3)政教分離型。政府內部不設立管理 宗教事務的行政機構,不以行政手段對宗教組織進行管理。政教之間的關系完全由法律調節。
   (4)國家控制宗教型。在有國教或官方教會的國家,宗教的權威與合法性不容挑戰。但在國家控制 宗教的關系模式中正好相反,國家的權威高于一切,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機構對宗教實施全面有效的控制。宗教信仰者必須在政府認可的宗教團體指導下進行活動。由政府管理部門通過行政手段解決。對于不接受政府 管理或在政治上不與政府合作的宗教、教派,國家不承認其存在的合法性。政府與宗教組織 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這種類型的國家主要是前蘇聯與東歐等一批“社會主義國家”。
    (5)中國政教關系的模式。中國在憲法上保護宗教信仰自由,但實際上采用的是“國家控制宗教型”模式。中國采用“國家控制宗教型”的政教 關系模式,是二戰之後國際上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兩大陣營激烈斗爭、國內階級斗爭、政治運動持續不斷的特定歷史條件下的時代產物,這與中國當時 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發展模式以及黨和政府對包括宗教在內的各個領域采用行政手段進行全方位控制的國家治理模式是一致的。當時的蘇聯、東歐等“社會主義陣 營”國家對待宗教都是這個模式,中國不可能例外。
    這個模式的最大特點是將宗教政治化,宗教管理行政化,宗教團體非民間化,最大限度地保證國家對宗教的控制。在此模式下,政府與宗教組織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政府宗教管理部門不僅對宗 教團體的政治方向,而且對宗教團體內部的發展等各個方面予以嚴格的監督指導;宗教團體的生存、發展被納入國家體系,是國家社 會經濟發展總體規劃的一部分;“宗教工作”是政府工作的一部分;宗教團體不再是基于個人靈性需要基礎上的單純的信仰團體,而是被納入龐大的國家政治系統。
    需要指出的是,列寧曾經說過,“國家不應當同宗教發生關系,宗教團體不應當同國家政權發生聯系”,“決不應當把國家的錢補貼給教會團體和宗教團體,這些團體應當是完 全自由的、與政權無關的志同道合的公民聯合會。……教會與國家完全分離,這就是社會主義無產階級向現代國家和現代教會提出的要求”。目前世界上仍然采 用此模式的國家寥寥無幾。對于中國來說,處理宗教問題,“國家控制宗教型”模式是不是最好的選擇,是否適合中國的國情與社會轉型的需要,非常值得深思。
    二、中國處理宗教問題的機制
     中國處理宗教問題的機制比較復雜,同時還具有中國 的“特色”。中國處理宗教問題的機制經歷了幾個不同階段︰建國初期主要是政治方式;上個世紀五十年代到文革之前是政治、行政手段並用、以行政手段為主;文 革開始到改革開放之前,宗教“被消亡”,不存在宗教問題;七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恢復使用行政手段;九十年代至今,全面強化行政管理方式,但與過去采用 行政手段的做法有所不同——不是單純依靠政府宗教行政管理部門的常規方式進行工作,而是一方面開始引入法制因素為行政方式提供管理依據,讓法制為行政服 務,推行“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另一方面,把宗教問題納入“治安”或“維穩”的範疇進行處置(近年 來,各地公安系統不斷擴充加強專門處置宗教問題的機構,經常性地使用警力介入政教沖突)。
    1.宗教內部政治運動
    1949年,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革命取得了成功,各級政府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與執行系統。這種政 治權力的運作機制為國家使用政治方式處理宗教問題奠定了基礎。上個世紀五十年代,新生的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政府行政部門的序列中並無處置宗教問題的專門 機構,法律體系中也無涉及宗教的立法(憲法規定了宗教信仰自由,但憲法本身沒有司法化)。解決宗教問題,主要是由黨和國家的領導出面,以中 央黨政領導的講話、指示為依據處理宗教問題。
    以政治方式解決宗教問題最典型的是基督教。1950年5月,周恩來三次接見中國基督教領袖吳耀宗(參加1949年第一次全國政協會議的宗 教界首席代表)、劉良模、王梓仲、趙紫宸等人,與他們進行了長談。毛澤東也于5月21日在政協會議期間接見了吳耀宗。[5]當時,基督教領袖迫切希望拜見 中央政府領導人的初衷是為了向中央政府“反映各地基督教遇到的困難”。但政教雙方的實力對比決定了政教領袖的會見,只能是處于絕對強勢一方的政府向微不足 道的宗教一方提出政治要求,而不是互提要求、討價還價。不過在形式上,此時的宗教團體還保留著其存在于政府系統之外的獨立實體地位。吳耀宗等人理解並接受 了政府對基督教的立場,草擬了《中國基督教在新中國建設中努力的途徑》(後來被稱為“三自宣言”)的文件。同年7月19日,毛澤東向各級黨委發出指示, “吳耀宗文件是很有用的,請考慮用內部文件方式電告各中央局及各省市委,並要他們注意贊助”。[6]
    佛教、天主教的領袖人物在五十年代初期,也都在不同場合先後受到過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接見。使政 教雙方的高層達成了如何讓宗教在中國繼續存在下去的共識,這對日後中國政教關系的發展影響極大。當時,黨 和國家領導人對宗教界的工作,主要是著眼于各宗教中有代表性並願意與政府合作的領袖人物。黨的目標是建立與各宗教的統一戰線,為鞏固紅色政權獲取最廣泛的 支持。建國後長期擔任中央統戰部長的李維漢也因此成了建國之後到六十年代初黨內實際掌管宗教政策的負 責人。統戰部作為黨的職能部門負責就宗教問題提出政策建議、聯絡宗教領袖的工作職責一直延續至今。
基督教開展了“三自(自治、自養、自傳)革新運動”(後改為“三自愛國運動”)、天主教開展了“反帝愛國運動”,這兩個政治運動的目標是“割斷與帝國主義 的聯系、擺脫帝國主義的控制、肅清帝國主義的影響”、奪回宗教組織的控制權。文革結束後,基督教又成立了各級“基督教協會”的 政治組織一直保留至今。與此同時,天主教通過開展“反帝愛國運動”,在各地成立了“天主教愛國會”,破除了羅馬教廷制訂的天主教“聖統制”與“教階制”, 開始“自選自聖”主教,並于五十年代後期最終徹底切斷了與梵蒂岡的關系。
    佛道教的情況與基督教、天主教有所不同,不存在“割斷與帝國主義的關系”問題,但也需要改造。為了在佛道教中貫徹黨的政治路線,將長期處 于高度分散狀態的佛道教納入政府管理體系,對寺廟宮觀實施有效的管理,佛教于1953年、道教于1957年,相繼成立了“中國佛教協會”與“中國道教協 會”,開展了以“廢除封建特權與封建壓迫制度”為宗旨的“民主改革”運動,革除了千百年來佛道教內部的“宗教陋習”;同時,國家收回了作為宮觀寺院經濟支 撐的山林土地。
    藏傳佛教和伊斯蘭教是中國少數民族中信徒人數最多的兩個宗教,其領袖在建國初期也都受到過毛澤東、周恩來等黨政領導人的會見。按照在少數 民族地區開展任何工作都“必須慎重”的原則,五十年代中後期西藏和其他藏區的藏傳佛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以“廢除政教合一制度與寺廟封建剝削特權”為宗旨;西北地區伊斯蘭教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的目的是 “清除封建殘余、改革舊的宗教習俗”、“廢除宗教中的封建特權和剝削壓迫制度”。其他少數民族地區的宗教內部也先後經歷了類似的改革。
    至于中國基層社會與農村大量存在的各種民間宗教與民間信仰,是作為“反動會道門”與“封建迷信”,受到政府的 取締、打擊,最後在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的階級斗爭與政治運動的狂風暴雨中被蕩滌得一干二淨(改革開放之後,中國社會的民間宗教與民間信仰有所恢復,但其 規模與影響有限,無法與1949年前相提並論)。
    經過各教內部的政治改革運動,中國宗教的面貌發生了根本的改變。到了上個世紀六十年代中期,隨著國內政治運動的不斷升溫,各種宗教的人數 急劇下降,宗教在中國內地已經基本“被消亡”,在整體上喪失了社會影響,只有少數民族地區由于全民信教的歷史傳統,宗教還有一些“殘存”的影響。

2.確立宗教管理體制
    黨以政治方式處理宗教問題取得了完全的成功。1950年7月,按照周恩來的指示,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設立了“宗教問題研究小組”,它當時的主要任務是“調查研究天主教、基督教和佛教方面的情況和問題,並就有關方針、政策性問題提出意見”[7]。
    此後,隨著宗教內部政治運動的相繼展開和不斷深入,各宗教都出現了大量需要解決的具體問題。1951年1月9日,中共中央發出《關于設立宗教問題委員會及宗教事務處的指示》。根據這個指示,黨內從中央 到各分局設立了“宗教工作委員會”,由宣傳部負責,作為黨在宗教問題上大政方針的決策機構;在政府系統,升級為“宗教事 務處”,並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部分宗教問題比較突出的地級市、專署及縣也設立了作為政府直 屬辦事機構的宗教事務處。[8]各級政府宗教管理機構從此逐步增多。到1952年底,全國已有39個地方政府設立了宗教事務處,主要任務是指導 各地基督教、天主教、佛教內部的政治運動,解決涉及宗教的各項急迫的政策性問題(例如處理接受美國津貼的文化教育、慈善救濟與宗教團體的工作)。1954年11月,國務院組建了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業務範圍是負責管理全國有關天 主教、基督教和漢民族中佛教、道教方面的工作。1955年10月,對宗教問題的領導關系明確規定關于天主教、基督教和漢族中的佛教、道教方面的工作,在黨內統一由各級黨委領導 ,由各級宗教事務部門和當地民族事務部門協同 處理。
  1955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要求各地進一步健全宗教工作機構,某些宗教工作的重點區、縣也要設立宗教事務科。1957年,原來由國家民 委負責的伊斯蘭教工作也移交給了國務院宗教事務局。至此,大量涉及宗教的事務被歸口到宗教行政管理部門;各級政府宗教管理機構通過行政審查、行政批準的形 式,對與宗教有關的一切事務進行系統地、全面地控制,控制的程序、方式、無需立法機關的授權,也不受其他權力的監督制衡。
    3.宗教管理體制的“中國特色”
    (1)雙重設置。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沒有管理宗教的政府機構,國家行政部門不參與宗教管理。即使是前蘇聯和東歐等原“社會主義國家”在黨的系統內並無專門負責宗教問題的機構設置。中國與前蘇聯及東歐國家的不同之處是黨從未將宗教問題簡單地視為是一個可以完全交給政府部門單獨處置的行政工作,黨沒有放松在通過政府行政管理系統處理具體宗教 問題的同時,親自掌控宗教工作方向的努力。
    1961年3月,中共中央統戰部設立宗教處(文革後改處為局),[9]地方各級統戰部門也先後設立了負責宗教問題的相應機構。從此,中國的宗教管理工作開始了黨政系統“雙保險”的機構設置,統戰部門的宗教工作機構主要研究宗教方面的重大問題,協助中央和各級黨委制定宗教工 作的大政方針、把握政策方向、做好各級宗教領袖的“聯絡工作”,負責黨政群各個系統宗教工作的協調統一;兩個系統分工配合,強化了各級黨政領導處理宗教問題的能力。1966年文革開始後,各級政府宗教局名存實 亡,1975年國務院宗教事務局被正式撤銷。1979年,國務院宗教局恢復設立後,國家宗教事務局的歷任局長都來自中央統戰部。
    (2)上層交往。建國初 期,黨的最高領袖親自接見宗教領袖,開創了黨做“宗教統戰”工作的先河,到了文革前夕,經過多次政治運動的打擊,宗教在中國幾乎滅絕。 文革結束之後到八十年代中期,宗教團體重新恢復了活動,宗教人數增長很快,九十年代以後,隨著宗教人數的持續增加,宗教中的問 題與矛盾日益突出,中央領導人恢復了與宗教領袖的“交往”,其主要方式是由中央分管宗教工作的負責人(通常是中央政治局委員或 常委)每年春節前在北京接見全國性宗教團體負責人,各地黨政負責人則在當地接見地方宗教團體的負責人。此時意義卻不可同日而語。建國初期政教雙方領袖的會見,宗教一方的實力雖然小到可以忽略不計,但畢竟還是在黨政系統之外獨 立存在的民間社團組織,宗教領袖在各自的宗教信徒群眾中具有很高的威望與代表性;而九十年代後的“愛國宗教團體”與“愛國宗教人士”則是政府宗教管理體制 工作成果的一部分,他們的產生與存在取決于各級黨的統戰、宗教部門的需要,與信教群眾沒有太大關系。各級“愛國宗教團體”負責人的代表性 是非常相對與有限的。一年一度黨政領導與“宗教領袖”的禮節性會見,更多的是一種象征,而且是一種可 以向“宗教愛國人士”顯示親疏的“政治待遇”。誰能參加會見,會見時的座次如何排定,大有講究。
    (3)特殊隊伍。中國的宗教管理系統是黨和政府在體制內確立的一套宗教工作網絡,黨還創建了一支特殊的隊伍---“愛國宗教團體”。這支隊伍是對宗教管理體制的重要補充,是中國宗教行政管理體制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從1953年到1957年,各宗教內部經過數次激烈的政治運動與階級斗爭的洗禮後,已不再是1949年之前的舊貌,擔任宗教職務的宗 教領袖與神職人員是黨和政府可以信任的宗教界內的“積極分子”、“愛國宗 教人士”。五十多年來,中國獨有的“愛國宗教團體”體系,這是“中國特色”宗教行政管理體制上的另一大特點(前蘇聯與東歐的 “社會主義國家”的政府是直接向宗教團體下達政治指令,沒有在傳統宗教組織之外,另搞一套“愛國宗教團體”)。
    以上幾項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獨特設計,表明了黨從政治層面考慮宗教問題、設計宗教管理體系的思路。但今天 來看這套設計,此設計賴以存在的政治、社會、經濟基礎早已發生了巨變,五十年前的設計已經無法應對 今天宗教領域的問題,宗教管理體制的功能正在日漸失效。
 4.強化宗教管理體制的努力
    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中國宗教全面回熱,某些宗教(例如基督教) 信徒人數急速增長,出現了“井噴式”發展;不同性質、不同層次的宗教問題大量出現,表現出經受長期壓制的宗教在政策放松後的“激烈”反彈。黨的最高決策層為尋求處理宗教問題的正確方式,制定對待宗教的戰略,進行了前所未有的努 力。
    (1)1980年12月,時任中共中 央總書記的胡耀邦派其秘書鄭必堅另組力量[10],經過一年多的努力,于1982年3月 出台了長達3萬多字的綱領性文件——《關于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即中發[1982]19號文件,俗稱19號文件)。19號文 件是中共建黨以來在宗教問題上最系統、最全面、最具理論高度的文件,19號文件的貢獻在于 它重新解釋了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總結了以往黨在宗教工作上的教訓,提出了今後一段時期黨在宗教工作中的目標與任務,制 定了相應的政策。應該說,19號文件是中共歷史上在宗教問題上最符合實際、最為廣大群眾認可的一份文件。它的出台,表明了當時黨的領導層已經充分認識到宗 教存在的長期性,以極左的方式打壓、消滅宗教是錯誤的,黨與宗教信仰者在政治上、經濟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信仰差異是次要的。 它確認了黨在宗教工作上的指導思想及黨與宗教 信仰者的關系,體現了三十年前黨的領導層在對宗教問題的認識與處置上所能達到的最高水平。如果中國的宗教管理能夠以19號文件為基礎,反思宗教管理體制的有效性,從改革舊的管理體制入手,適時進行從行政管理到法律調節、從人治到法治的轉變,樹立新觀念、提出新機 制,消除體制帶來的弊端,努力適應社會轉型的需要,中國宗教方面的問題就完全有可能會是另一種情景。
    (2)宗教行政管理機構的膨脹。不幸的是,宗教管理部門卻是從反面總結了教訓,將五十年代宗教管理機制的設計理想化、固定化,把目標集中在了如何恢復和加強宗教行政管理體制上,制造更多的弊端提供了依據。這是對中國宗教問題的歪曲反映,是一種最省力、最安全、無須問責、不會觸及任何既得利益者的解決方案。上個 世紀八十年代後期黨對宗教的評估依據,恰恰就是這樣一種反向思考。
    于是,1988年,歷來“無權無錢”、不被人看重的國務院宗教局得到了成立以來最大規模的機構擴充,人員編制增加,行政經費大幅 提高。
    1994年,宗教發展的“嚴峻形勢”使中央政府再次感受到加強宗教行政管理的“必要性”,宗教管理部門也因此而再度受益。再次得到擴充加強。宗教局不僅沒有因各種新老宗教問題的出現受到任何問責,1998年,國務院宗教事務局的名稱改成了听起來更具有權威的“國家宗教事務局”。
    宗教行政管理機制對宗教管得越緊,宗教方面的反彈烈度就越大、問題就越多;最終導致宗教方面的問題也越大……。在這個“怪圈”中,國 家、社會與宗教界是受害者,唯一的受益者是各級政府的宗教行政管理機構。
   
    三、現行宗教管理體制的困境
    宗教行政管理體制畢竟是計劃經濟 與階級斗爭時代宗教管理的產物。在國家實行“依法治國”、整體上實行改革開放、中國的社 會結構與經濟基礎發生巨大變化的今天,宗教行政管理體制賴以存在的各種條件與因素都已不復存在了,原體制設計的“合理性”與有效性隨著時間的推移日益衰 減、消失。事實上已經成了處理好黨和政府與宗教信仰者之間的關系的障礙。以下試舉幾例。
    1.日益發展的體制外宗教團體
    中國的宗教不但沒有得到 嚴格“控制”,反而在“愛國宗教團體”之外,滋生出幾千萬既不被政府承認、又不受政府控制的、人數龐大的宗教團體(也有人稱其為“非法宗教組織”、“未登 記的宗教組織”)。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基督教“家庭教會”[11]。
    “家庭教會”是泛指沒有參加官方認可的“三自教會”系統的基督教組織,近10年來,“家庭教會”不僅在數量上 持續增加、在成員構成上趨于年輕化、知識化,在地區分布上日益擴大,而且在活動上逐步公開化。它們的存在是對中國現行宗教管理體制的嚴重挑戰。在某些地 區,“家庭教會”與地方政府管理部門的沖突已經達到白熱化、經常化、社會化的程度。在國際上更是長期受到輿論的指責,從未得到任何政府、國際組織、宗教團體與主流媒 體的贊賞。
    除了基督教“家庭教會”之外,天主教內與官方支持的“愛國會”嚴重對立的天主教“地下教會”在與羅馬教廷的關系及主教任命問題上,也始終存在著與政府宗教管理部門的嚴重矛盾。
    政府宗教管理部門在與體制外宗教團體的長期對峙中,不得不在宗教領域內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這種政府角色的錯位和行政權力的 濫用與信用的過度透支,讓政府逐漸失去了自己作為超然于宗教之上的社會公共利益調節者的中立地位,失去了手中原有的在整體上影響中國宗教發展的主導權。
    2.依靠專政力量處置宗教問題
 各級黨政系統內的宗教工作機構,在九十年代之後,其無效性逐漸顯露;進入二十一世紀後,基本失靈。失靈的 標志是,越來越多的地區,當地方政府宗教管理部門無法有效地清除體制外宗教團體而又希望實現當地宗教的“規範化”管理時,不得不將打擊、清理體制外宗教團 體的任務轉給公安部門,借由專政機關的力量解決宗教管理工作中的難題。按照這種分工,政府宗教管理部門只負責管理“愛國宗教團體”,即“合法宗教組織”, 其他一切沒有注冊登記、未被政府的宗教團體統統屬于公安機關“關注”的對象。
    如此一來,公安部門卻被迫站到了與體制外宗教團體與宗教信徒對立的第一線,矛盾轉化成立信教群眾與專政機關的“警民沖突”。久而久之,強制清理也歸于無效, 宗教管理部門與專政機關的權威蕩然無存[12]。宗教方面稍稍“有事”,政府除了動用更多的警力外,別無他法——動用警察是政府宗教管理體制擁有的最後一 張王牌,這張牌之後,如果問題未能解決,政府不可能動用軍隊解決宗教問題(新疆、西藏的情況不是簡單的宗教問題,不同于內地的政教沖突,不具可比性)。這 個事實宣告了政府以傳統的行政方式處理宗教問題的宗教管理體制已經破產, 控制機制陷入癱瘓、完全失靈。
    3.觸目驚心的宗教亂象
 佛、道教不僅存在著嚴重的管理混亂,佛、道教“香火”旺盛,部分“出家人”不守儀軌戒律,違法亂紀;假僧假道明目張膽地招搖撞騙(例如身兼全國、省、市及基層各級 道教協會領導要職的著名道教“大師”李一,其實是個騙子);還有所謂“承包和尚”、“出租寺廟”,將莊嚴清淨的佛門之地用來賺錢;訨宗教人士無不深感痛心。1995年3月,時任中國佛教協會會 長的趙樸初就曾說過,“非宗教單位濫建寺廟,濫造佛像借以斂財收費,使佛教聲譽受損,且為之蒙受不白之冤。除‘文物寺廟’、‘園林寺廟’、‘旅游寺廟’之 外,現在還有部門辦廟、企業辦廟、鄉鎮基層政權辦廟,光怪陸離,不一而足。”[13]趙樸初先生說完此話已經過去十幾年了,佛教中的亂象不僅未見消失,反 而有增無減,越演越烈。政府管理部門都難辭其咎。
    伊斯蘭教與藏傳佛教的問題更為復雜更為嚴峻。由于這兩種宗教主要分布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宗教問題、民族問題往往與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問 題交織在一起,加上政治、歷史、文化及國際環境等各種因素,使相當一部分信仰伊斯蘭教與藏傳佛教的群眾失去了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宗教問題作為當地民族矛盾 的一部分上升到了影響社會安定的程度,以至于國家不得不動用非常手段維持局面、解決問題。
    此外,如何對待政府承認的“五大宗教”(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之外的其他宗教(東正教、猶太教、摩門教、巴哈伊教等) 及民間信仰(例如媽祖),也是宗教管理部門長期難以回應的問題。
    4.“特殊隊伍”嚴重異化
    按照建立宗教管理體制時的設計,政府必須對各級“愛國宗教團體”及其負責人給予全 面支持(“文革”時期被迫中斷)。然而,政府宗教管理部門對宗教組織在人事、財務、教務上長期操縱與控制的結果,不但沒有加強了“愛國宗教團體”的活力, 反而使其日益政治化、官僚化、機關化、嚴重脫離信教群眾,變成了政府管理部門的附屬與下級。
    由于“愛國宗教團體”在政治上受到了特殊的對待—— 所有“愛國宗教團體”都是政協的成員,享有與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科協等官辦“人民團體、群眾組織”同樣的待遇,無需到民政部門進行法人登記。 但“愛國宗教團體”卻孕育出一個“非政非教、亦官亦民”的 怪物——既非純粹的宗教團體、又非世俗的政治組織;既要代表政府管理宗教信徒,又是所謂的“民間組織”。“愛國宗教團體”的身份異化,導致了信教群眾的不 滿與失望,加劇了宗教內部的離心與分裂傾向、刺激了宗教在體制外的發展。
    盡管“愛國宗教 團體”日益老化、官僚化、缺乏群眾基礎,但政府不得不拿出更多的錢,加大對“愛國宗教團體”支持的力度。此外,國家還安排了17000多名“愛國 宗教人士”進入各級人大和政協任職[14],希望以此調動“愛國宗教人士”的積極性。
    上述例子足以說明現行宗教管理體制的無效性。無法適應中國社會轉型後社會進步與發展的現實。
    如果換一個角度,也可以說,在經過了六十年漫長的歷程之後,社會進步了、時代發展了,原來以行政手段管理宗教的宗教管理體制已經完成了它 的歷史作用。在全球化、信息化的新時代,在黨將“依法治國”作為基本國策、實行社會轉型的新形勢下,要解決中國宗教的問題,面對世界宗教的挑戰,就必須改 革舊體制,采用新模式,實現宗教管理體制從“人治”到“法治”的轉變,走宗教法治化的道路,這是人心所向,大勢所趨,也是世界多數國家處理宗教問題的成功 模式。
    (未完待續)
   
    注釋︰



<SPAN id=ReportIDname>中國需要宗教法——走出中國宗教管理體制的困境</SPAN> - 新疆哲學社會科學
http://big5.xjass.com/mzwh/content/2013-09/22/content_297668.htm

中國宗教管理( 七)限制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控制下的宗教活动

中国共产党坚持科学的唯物主义世界观,提出要向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群众传播马克思主义唯物观,主张公民有反宗教宣传的自由。

1934年1月,在瑞金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对有关宗教条文进行了修改,提出:“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宗教自由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宣传的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在服从苏维埃法律下才能许其存在。”[26]为以后的“反宗教宣传”以及“无神论教育”开了先河。

1935年6月,中国工农红军第一、四方面军会师后,在分析了当时佛教界的现状和革命的实际需要后,中共中央发表《告康藏西番民众书》,强调指出:喇嘛教在人民中有深刻的信仰,喇嘛不事生产成为社会上的寄生虫,同时帝国主义、中国军阀和本地统治阶级,都利用喇嘛教来维持自己的统治。为着民众能够自由的参加斗争,宗教与政治必须分立(离),宗教不得干涉政治。[27]
(八)关于宗教方面的外交政策

1944年8月18日,在《中央关于外交工作指示》中有涉及宗教外交的内容,文件明确规定:“我们实行政教分离原则,我们容许外国牧师神父来边区及敌后根据地进行宗教活动,并发还其应得之教堂财产;同时这些神父牧师亦须给我们以不反对共产党领导之保证。”[28]
 (九)中国共产党对宗教的基本态度
 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在《向第二届边区参议会报告与建议书》中提出:“强迫入党、限制思想信仰、让人信仰某种主义学说,在政府认为是侵犯人权的犯法行为之一。”将思想信仰自由与尊重和保护人权联系起来,将强迫信仰视为“侵犯人权的犯法行为”,从而为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奠定了理论的和法律的基础。1942年2月15日,《新华日报》发表社论《共产党对宗教的态度》,认为:宗教信仰 “这是每一个人的意识和世界观的问题”。作为意识和世界观问题的宗教,是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手段人为加以消灭的,只能实行信仰自由的政策。
二、解放初期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京召开,宗教界吴耀宗、赵朴初、马坚等代表参加了认真讨论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把宗教信仰自由明确规定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自由权”。第五十三条特别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1954年9月,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956年9月25日,李维汉同志在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进一步加强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发言。他说:“只要人民中有人信仰宗教,我们就尊重他们的信仰自由,保护他们所信仰的宗教。共产党是唯物主义者,所以不信仰宗教;同时共产党是历史唯物主义者,懂得宗教必然会在长时期内存在的原因,所以采取了长期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在处理宗教问题上还有采用行政手段的情况,是必须纠正的。”[32]

(三)力图妥善处理无神论宣传和宗教宣传、无神论者与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
1956年2月9日,《人民日报》发表了署名文章。文章主要论述了不能禁止宗教的原因和进行无神论宣传的必要性。文章认为,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的国度。在宗教问题上,法律允许公民有信仰的平等权利,让无神论者和各种宗教徒有发表自己言论的平等权利。
(五)中国宗教“五性论”重要思想的形成
 宗教存在的群众性、长期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1956年2月12日,毛泽东主席在同藏族人士的谈话中特别强调了宗教的群众性和长期性。他说:在中国,信仰宗教的人不少。信耶稣教的有80万人;信天主教的有300万人;信伊斯兰教的有1,000多万人;信佛教的更多,有几千万人;还有信道教的,数目也很大,约有1,000多万人。人们的宗教感情是不能伤害的,稍微伤害一点也不好。除非他自己不信教,别人强迫他不信教是很危险的。这件事不可随便对待。就是到了共产主义也还会有信仰宗教的。[41]
1950年6月25日,周恩来总理在全国政协第二次党组会议上作总结时指出:“在我国,宗教有两类,一类是民族宗教,如回教、喇嘛教,它们与民族问题连在一起,尊重宗教也就是尊重其民族,任何不尊重都会引起误会……要慎重处理宗教问题。”[44]
 三、1957年至“文革”期间的宗教政策
1957年后,这一时期的宗教政策是动摇不定的:既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在具体工作中,既有失误,也有纠正失误的努力。60年代中叶后,一直到“文革”期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受到严重破坏,宗教工作机构被撤销,宗教工作干部和一些爱国的宗教界人士,受到摧残与打击,寺庙教堂被封闭、拆毁,宗教文物遭到严重破坏,许多宗教经书被焚烧,人们的宗教信仰横遭禁止。教训是很深刻的。

(一)在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过程中开始偏“左”
 1957年4月,中国共产党开始整风。宗教界人士响应党的号召,积极参加到这场整风运动当中去,可惜,没过多久,就由提倡帮助共产党整风转为“反右”斗争了。宗教界人士所提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被视为具有敌对性质,将他们定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右派分子。这种倾向始于北京,继而向全国迅速扩散蔓延。

1958年5月,张执一 把宗教宣传和无神论宣传已经上升到“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高度,一方面强调“我们有反宗教宣传的自由”,鼓励在社会上大力宣传无神论,同宗教作斗争;另一方面,强调只允许宗教“在教堂内讲道”。
(三)“文革”时期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极大破坏,宗教界人士遭受严重迫害

1966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全国开展“文化大革命”的《通知》,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则更是经受一场史无前例的大劫难。

党的宗教工作与宗教工作部门被取消。1966年8月,在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上,宗教工作部门被扣上“执行投降主义、修正主义”的大帽子,被视为“牛鬼蛇神的庇护所和保护伞”,宗教事务部门被撤销,宗教工作陷于瘫痪。
“文革”前共有寺观教堂822座,在短短几个月内被破坏的竟多达754座!
“文革”中“扫四旧”,动不动就召开“万人大会”,批斗教牧人员和“三自”爱国会的负责人,强令信教群众退教,强行关闭教堂,大肆烧毁圣经。

1979年10月17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署名文章,对于解决人们正确认识宗教问题和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具有积极的作用。1980年6月14日《人民日报》一篇署名文章《正确处理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及9月27日《中国青年报》上发表的《团组织怎样对待宗教信仰?》一文中的一些观点,如“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因为尊重目前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信仰宗教这一客观事实”、“国家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才有公民权”等,逐一加以纠正。作为当代中国宗教界领袖人物的赵朴初先生这篇重要文章,在中共中央党校的《理论动态》上公开发表,它向人们透露出一个重要信息:中国宗教的春天已经来临了。
(二)新宪法重新颁布宗教信仰自由条款
 1982年新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除宪法外,在我国陆续颁布的《刑法》、《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中,都相继制定了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公民的相应条文。

1994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除宪法外,第一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政府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专门条例公诸于众,标志着中国宗教立法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截止到2004年底之前,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对宗教问题作了规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冯今源、敏贤良: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历史发展-宗教与政治-中国宗教学术网
http://iwr.cass.cn/zjyzz/201311/t20131113_158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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