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24 July 2016

从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看,联合国海洋法無助於解决亚洲海域主权紏纷

中国認为在南海海域的主权,在近代史上最早由中华民国政府于1930年代勘定,并出版地图。关于这段历史,世界各国均无太大争议。当时根据这一勘定结果绘制的地图得到了当时世界上所有国家及其合法政府的承认,各国地图上都已明确表明南海11段线内为中国所有。在上世纪的众多国际公约和条约中都明确指出和体现。中国对南海的主权在二战后再次得到国际社会承认。上世纪60年代,中国出于中越关系以及地缘政治考虑,允许越南在中国南海领土上建设雷达站等军事设施,将11段线改为了9段线,这就是今天的南海9段线。

二战的结束为全球海洋势力划定了新的秩序。自美国率先宣布其领海的管辖延伸至其大陆架开始,众多国家也开始效仿,宣布将领海延伸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传统“公海自由航行”的惯例受到了挑战。

其实,这种争议并不仅仅限于南海海域。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规定,中国有望获得300万海里的“海洋国土”。孔志国介绍,因为海域宽度的限制,与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越南八国,在海洋主权主张上存在冲突,海洋边界均需进一步确定。例如,在总面积38万平方公里的黄海海域,中、朝、韩三国存在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域;在总面积77万平方公里的东海海域,中日间有16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域。

中国与邻国的海权争议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节节升级的。依照这个公约的算法,在南海,中国主张的2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面积中,大概有150多万是重迭的。这还未考虑到一些岛屿的所属权本身至今仍存在争议.

因此,我認为現今的海洋法無助於解决亚洲海域主权紏纷。相反,如果中國自願放棄主權遵守相關的仲裁,才反而是顛覆性的事情。

Bill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 适用第2节的任择性例外 1.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1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2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

波恩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家塔尔蒙教授(Stefan Talmon)在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特别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该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可以书面声明,那些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不接受《公约》所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2006年,中国向联合国提交了一份声明,有关岛屿主权归属问题的争议不接受国际仲裁。
因此,塔尔蒙教授指出,国际仲裁法庭在接到菲律宾的有关起诉之后,必定会立刻宣布,相关诉讼不在其仲裁范围之内,不能受理。从这个意义上讲,菲律宾此举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果,只是纯政治性的一步。据"腾讯网"援引菲律宾媒体报道,菲原副外长、原菲驻联合国大使巴查(Lauro Baja)表示,相关争议岛屿(中称黄岩岛)在中国有效控制之下。
专家:国际法庭不能受理菲中岛屿争议 | 德国之声 来自德国 介绍德国 | DW.COM | 22.01.2013
http://www.dw.com/zh/%E4%B8%93%E5%AE%B6%E5%9B%BD%E9%99%85%E6%B3%95%E5%BA%AD%E4%B8%8D%E8%83%BD%E5%8F%97%E7%90%86%E8%8F%B2%E4%B8%AD%E5%B2%9B%E5%B1%BF%E4%BA%89%E8%AE%AE/a-16541423

1994年开始实施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现,1997年联合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规定成立了大陆架界限委员会,2001年规定,凡是在1999年5月13日以前正式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都需要在10年内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大陆架外部界限主张案。
二战的结束为全球海洋势力划定了新的秩序。自美国率先宣布其领海的管辖延伸至其大陆架开始,众多国家也开始效仿,宣布将领海延伸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传统“公海自由航行”的惯例受到了挑战。
中国与邻国的海权争议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节节升级的。依照这个公约的算法,在南海,中国主张的2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面积中,大概有150多万是重迭的。这还未考虑到一些岛屿的所属权本身至今仍存在争议.
  其实,这种争议并不仅仅限于南海海域。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规定,中国有望获得300万海里的“海洋国土”。孔志国介绍,因为海域宽度的限制,与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越南八国,在海洋主权主张上存在冲突,海洋边界均需进一步确定。例如,在总面积38万平方公里的黄海海域,中、朝、韩三国存在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域;在总面积77万平方公里的东海海域,中日间有16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 适用第2节的任择性例外 1.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1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2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 (a)(i)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15、第74和第83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所达成协议,则作出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Ⅴ第2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要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98 條
3.根据第1款出声明的缔约国,应无权对另一缔约国,将属于被除外的一类争端的任何争端,未经该另一缔约国同意,提交本公约的任何程序。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 _ 中国网
http://ocean.china.com.cn/2012-12/15/content_27423552_14.htm

中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提交排除性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006年8月25日,中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该声明称,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等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程序。
http://www.fmprc.gov.cn/web/ziliao_674904/tytj_674911/tyfg_674913/t270754.shtml


南海仲裁案-新华网
為什麼中國不參與仲裁呢?原來中國參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時候,已經列明保留條款,包括南海主權不受公約約束。千萬不要以為中國這樣的要求相當特別,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中、英、美、法、俄當中,美國拒絕簽署《海洋法公約》,成為唯一不簽約的大國,而其他四個安理會成員國參加公約時都各自列出保留條款,這種安排並不特殊。

http://www.xinhuanet.com/world/nhzca/

历史渊源
早期(20世纪之前)的国际惯例是以“3海里”作为领海宽度(源自当时的岸炮射程)。到了20世纪,垂涎于海底矿藏和渔业资源,各国纷纷把领海扩大(从12海里到200海里不等)。由于缺乏统一,引出了很多外交管辖权的问题。
  于是在二战后,联合国召开了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时间分别在1956、1960、1973。第一次会议达成了4个公约;第二次会议没有任何成果;第三次会议经过漫长的谈判(长达9年),在1982年通过了如今这个海洋法公约。该公约在1994年(第60个国家签署之后)开始生效。通常情况下所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指的是第三次会议形成的文本。
  
https://program-think.blogspot.com.au/2016/07/UNCLOS.html?m=1


菲律宾共和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南海问题管辖权及可受理性裁决书--中国法学网
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x?id=47650

1994年开始实施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现,纠结也可能仅仅是纠结而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出台. 1997年联合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规定成立了大陆架界限委员会,2001年规定,凡是在1999年5月13日以前正式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都需要在10年内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大陆架外部界限主张案。
二战的结束为全球海洋势力划定了新的秩序。自美国率先宣布其领海的管辖延伸至其大陆架开始,众多国家也开始效仿,宣布将领海延伸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传统“公海自由航行”的惯例受到了挑战。

  中国在南海海域的主权,在近代史上最早由中华民国政府于1930年代勘定,并出版地图。关于这段历史,世界各国均无太大争议。当时根据这一勘定结果绘制的地图得到了当时世界上所有国家及其合法政府的承认,各国地图上都已明确表明南海11段线内为中国所有。在上世纪的众多国际公约和条约中都明确指出和体现。

  在二战时期,日本一度占领南海,但二战结束后,依照波茨坦公约将南海并台湾等诸多侵占的中国领土交还中国,中国对南海的主权在二战后再次得到国际社会承认。上世纪60年代,中国出于中越关系以及地缘政治考虑,允许越南在中国南海领土上建设雷达站等军事设施,将11段线改为了9段线,这就是今天的南海9段线。这样一段风平浪静的历史一直维持到上世纪70年代,周边国家因为南海发现大量资源才纷纷向中国提出领土要求。这些领土要求在早期是零散的, 直至上世纪90年代以前,“纠结”也仅仅是“纠结”而已。

张涵:中国海权的国际法困境_共识网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qqsw/zlwj/article_2013101593658.html


南海仲裁案》菲律賓總統杜特蒂進退兩難 民間盼強力護漁 美國未必出兵協防-東協 ASEAN|中國|南海|菲律賓|南海爭議|中菲關係|護漁|主權|南海仲裁案|南海仲裁|杜特蒂 Rodrigo Duterte-風傳媒-簡恒宇
http://www.storm.mg/article/142057

九段線與海洋法之衝突

領土和領海均是國際法中的重要概念。按海洋法的普遍解釋,領海是領土的一種延伸,領土主權是領海主權的先決條件。《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定義「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正如2001年「卡塔爾——巴林案」判決中指出「陸地領土狀况是確定沿海國海洋權利的出發點」。由此可見,領土間接決定了海洋邊界的劃分和利益歸屬。傳統上,中國聲稱「九段線」界定了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當中不涉及單純的海洋劃界。換言之,「九段線」所代表的,不是一種疆域的劃界,而是權利的範圍和部分的領土主張。

領土產生領海,進而構成專屬經濟區。中國主張「九段線」內的領土主權,無疑是主張了其領海及專屬經濟區。在處理專屬經濟區的問題上,仲裁庭直接以公約第13條和第121條裁定島礁沒法產生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和海洋權利,明顯是排除了主權歸屬的考慮。雖然公約白紙黑字對領海和專屬經濟區有嚴格規定,但裁定變相否定了中國主張的領土主權,間接無視了公約本身「顧及所有國家主權」的主張。
這種「雞與雞蛋」式的爭論,在國際法上的確無法紓緩南海的緊張局面。要建立真正的海洋秩序,似乎要在國際法之上另覓道路。

海牙常設仲裁法院的《南海仲裁案》結果出爐,其中一項仲裁結果是將南海最大一個天然島嶼太平島視為礁石。蘇格蘭格拉斯哥大學(University of Glasgow)國際法碩士、香港執業律師楊銘輝接受《香港輕新聞》專訪,表示仲裁結果堪稱「劃時代」,推翻過往人類對島與礁的認知,可能引起全球海洋劃界的大混亂。

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21條的規定,「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和礁石的分別是可否「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今次仲裁結果卻指:「現在很多島礁上駐扎的政府人員依賴於外來的支持,不能反映這些島礁的承載力。」

楊銘輝笑言,國際法每字每句都需要小心處理,根據這個仲裁結果伸延,不單只東海的釣魚台及日本的沖之鳥不是島,甚至連香港境內的香港島、浦台島、長洲島、南丫島,甚至大嶼山都沒有足夠的淡水和糧食,要「依賴於外來的支持」,可能都不是島,仲裁庭偏偏又沒有以附帶意見(Obiter dictum)方式重新界定什麼是島。故此,南海仲裁案不但沒有化解紛爭,可能近一步引起全球海洋劃界的大混亂。

楊銘輝:這次菲律賓利用島與礁的判定,令整個南海的島都被視作礁,從而「消滅」中國九段線範圍內島嶼伸延的專屬經濟海域,變相將南海變成「公海」,令海牙常設仲裁法院做到其職權範圍以外的判決,亦即中國所聲稱的非法擴權。

如果被界定為礁,就只能擁有12浬領海主權,不能享有200浬專屬經濟海域的權利,這樣一來,各國在東海、南海爭奪的島嶼已經全無意義。不過,原來屬於各島嶼的專屬經濟區海域忽然變回公海,「先來先得」的守則又適用了,變相將越南、汶萊、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國先前強行在南海霸佔開採的油井「合法化」,更甚是等於鼓勵南海諸國「霸凳仔」,有可能挑起新一輪大規模的南海資源爭奪戰,恐怕連域外國家也可以利用開採技術的優勢,在南海分一杯羹。

記者:荷蘭海牙的常設仲裁法院(PCA)是怎麼樣的機構?和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有什麼分別?過去審理過什麼案件?結果怎麼樣?

楊: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是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位於荷蘭海牙的和平宮內。和平宮另一「租客」是1899年建立的常設仲裁法院(PCA),不過確實和聯合國沒有關係。

至於這次南海仲裁案的「南海仲裁庭」,正如外交部副部長劉振民所說,是為菲律賓單方面提請仲裁而臨時設立的一個機構,常設仲裁法院為仲裁庭提供了秘書服務。故此,仲裁案的新聞稿使用了常設仲裁法院(PCA)的抬頭。

這幾年間,由國際仲裁的案件,最著名的包括俄羅斯和荷蘭爭議,以及英國在扎格斯群島(Chagos Islands)單方面設立海洋保護區。其中2013年俄羅斯海軍扣押荷蘭船隻,俄羅斯認為法庭無權受理此案並拒絕出席聽證會,最後也沒有按照仲裁釋放荷蘭船員及支付賠償金。同樣,英國單方面在扎格斯群島設立海洋保護區,仲裁法庭判英國違反了國際海洋法,但英國一樣無視。至於美國,在1980年代發生的尼加拉瓜訴美國的仲裁案,美國也強調國際法庭對尼加拉瓜案沒有管轄權。故此斷言拒絕接受裁決。

換句話說,如果中國自願放棄主權遵守相關的仲裁,才反而是顛覆性的事情。

記者:這次仲裁案另外一個重點是,中國加入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即便不應訴也能做出裁決,這又會導致怎麼樣的問題?

必須先搞清楚一個概念,國際法上,國家不論大小,主權一律平等(有如法律人人平等一樣)。由此派生出很多理論,其中之一便是未經國家同意,不得將義務強加於一國之上,即便聯合國六大機構之一的國際法庭(ICJ)也是一樣。

包括中國在內的大部份國家,都明確排除在國際法院等國際司法機構的「強制管轄」之外。這本身反映世界上大部分主權國不願主權主權受到侵害。當然,國際法是不斷演進的,像禁止種族屠殺等已被廣泛認爲是國際法上的「強行法」,即使一國沒有簽訂相關條約亦要遵守。或者過去一國的實踐已形成國際慣例,這樣該國便有義務去遵守。

仲裁庭明知現時結果只可能激化中國,尤其是中國國民的牴觸情緒。這本身違反公約設立仲裁庭以便解決紛爭的根本原意,對解決問題的確毫無幫助。
記者:外交部副部長劉振所指的仲裁是「有償服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楊銘輝:這正正是公約爭議解決機制需要檢討的問題,一般來說,仲裁由抗辯雙方各支付一半的仲裁費用,並由仲裁雙方各指派兩名仲裁員,另一人中立。由於中國一開始便拒絕參與,不可能分擔費用,故仲裁員的費用便肯定由菲方全數承擔。長達三年的仲裁費用必然是天文數字,仲裁員明知其費用將全由菲律賓支付,肯定會影響公正性。

加上這次仲裁的法官,除了德國籍Rüdiger Wolfrum法官為菲律賓指派,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指定了其他四名法官,雖然柳井俊二本人沒有參與,但是同樣不能視為足夠的避嫌。要知道避嫌本身就是為了提高公信力,這樣的安排,確實存在嚴重瑕疵。

記者:仲裁結果能否上訴?中國有何方法應對?

楊銘輝:海牙常設仲裁法院沒有上級法院,仲裁結果已是最終判決,而且根據聯合國海洋公約,仲裁結果有強制執行約束力,但沒有機構監督執行。由於常設仲裁法院有別於聯合國轄下的海牙國際法院,聯合國不會處理這些案件,中國是可以指常設仲裁法院越權及非法仲裁等理由,拒絕承認及執行仲裁結果。

現時,美國、日本、澳洲及菲律賓等國,企圖以國際輿論壓力逼迫中國就範,接受仲裁結果,中國目前正採取反制措施,要求聯合國海洋公約二百多個締約國家支持中國的「非法仲裁」指控,截至今日,已有九十多個國家支持中國立場,如果支持國家數目能夠達到大比數,到時中國的聲音就大過美、日、菲、澳,更加大條道理拒絕仲裁結果,而又不損大國聲譽.

楊銘輝
蘇格蘭格拉斯哥大學
(University of Glasgow)
國際法碩士、香港執業律師

香港輕新聞  201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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