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29 April 2015

环境公益诉讼“春天”尚未到来

其實中國大陸有不少個柴静,任瑞等居民踏上维权之路,不少個人集體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

 但是我国环保NGO在参与环境公益 诉讼时面临着起诉资格、社团管理、软硬设施、诉讼费用等方面的障碍,在相当程度上影响 其功用发挥。

公益诉讼“春天”尚未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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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目前全国符合新《环保法》要求,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NGO的数量约为300家。而常纪文则估计,在300家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中,有能力提起诉讼的组织恐怕“连30家都不到”。

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向《凤凰周刊》记者坦承,目前资金总额只有30万元,暂时只能“用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前期费用”。

国家环境治理结构发生改变

2014年4月24日,新《环保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获得通过,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从2012年8月正式启动,到2014年4月完成,该法的修订共历时一年零八个月,经历四次审议。而一般新制定一部法律,只需要经过三次审议。修订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收集了社会各界上万条意见、建议,最终的条文数从47条增加到了70条。

而新《环保法》则加强了第三方——公民参与的力量。

新《环保法》特别增设了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其中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力”,该法第五十八条还特别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意味着国家希望借助建立民众的法律主体地位,使其监督政府,也监督企业。”常纪文说。


新《环保法》生效当天,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公益诉讼“春天”尚未到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目前全国符合新《环保法》要求,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NGO的数量约为300家。而常纪文则估计,在300家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中,有能力提起诉讼的组织恐怕“连30家都不到”。

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向《凤凰周刊》记者坦承,目前资金总额只有30万元,暂时只能“用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前期费用”。

从2013年12月开始,任瑞等居民踏上维权之路,将两家焚烧厂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进行民事赔偿。国家环保部、湖北省环保厅等官方部门也已经认定,两项目存在“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入试运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他们至今已向包括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在内的5家法院提起了23项行政诉讼、178项民事诉讼,但其中只有两项获得了立案。

不过,任瑞等人并没有完全绝望。2015年1月1日,数次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正式生效。这部法律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而且其中特别增设一章“信息公开和信息参与”,明确规定对于环境污染、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要求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新环保法难解大陆环境维权困境 - 凤凰周刊
http://www.ifengweekly.com/detil.php?id=1628
环保 NGO 与环境公益诉讼推动 叶良芳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在推行的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公权”推 动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以民间力量,特别是 环保NGO作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是一个普遍做法。我国环保NGO在参与环境公益 诉讼时面临着起诉资格、社团管理、软硬设施、诉讼费用等方面的障碍,在相当程度上影响 其功用发挥。

2003 年始 至今,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共约 17 件。这些案件分别是:山东省乐陵市 人民检察院诉金鑫化工厂环境污染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诉群发骨粉厂环境污染案、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诉 8 家石材加工厂违规排污堵塞河道案、贵阳市两湖一库管 理局诉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案、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检察院诉坪塘水泥厂振动、噪 音和大气污染案、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诉熊金志、陈廷雨和雷章污染饮用水源案、广州市海珠 区人民检察院诉新中兴洗水厂环境污染案、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等污染湖 泊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等盗伐林木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诉卢平章水 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朱正茂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阴港集装箱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政府诉天 乙集团等环境污染案、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检察院诉成惠石材厂停止排污案、昆明市环保局诉 三农农牧公司水污染案、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诉博朗五金厂水域污染纠纷案、中华环保联合 会和贵阳公众健康教育中心诉定扒造纸厂环境污染案。
上述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有 11 件,约占案件总数的 64.7%;行政机关(含具 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作为原告的有 3 件,约占案件总数的 17.65%;环保 NGO 作为原 告的有 3 件(含 1 件与公民个人作为共同原告),约占案件总数的 17.65%. 
环保 NGO 与环境公益诉讼推动 叶良芳
http://www.lawlib.zju.edu.cn/attachments/Achievement/%E7%8E%AF%E4%BF%9DNGO%E4%B8%8E%E7%8E%AF%E5%A2%83%E5%85%AC%E7%9B%8A%E8%AF%89%E8%AE%BC%E6%8E%A8%E5%8A%A8%EF%BC%88%E4%B8%AD%E5%9B%BD%E7%8E%AF%E5%A2%83%E6%B3%95%E6%B2%BB%EF%BC%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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