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21 May 2015

木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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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的前世今生。
中国木造结构方法,最主要的就在构架(structural frame)之应用。“墙倒房不塌”,正是这结构原则的一种表征。这种结构法与欧洲古典派建筑的结构法,在演变的程序上,互异其倾向。



林徽因经典全集(全本)-林徽因- 9.建筑杂录(9)-可乐小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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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木构正统一贯享了三千多年的寿命,仍还健在。希腊古代木构建筑则在纪元前十 几世纪,已被石取代,由构架变成垒石, ...


Saturday 9 May 2015

中国的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2

 
加强环境行政执法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手段,但亦有學者認為发展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举措。
Best Regards
Bill

根据《计划》,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 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 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 良性循环。

国务院发布"水十条" 明确水污染防治标准-能源频道-新华网

常纪文認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滥用等问题是经济、社会的发展不足的伴生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还是应当从发展中寻求方法。应为环境保护寻求大多数人的支持,从而使得环境保护走的更远、更稳。应当通过制定合理的长期发展战略予以实现。
环境保护要大格局、大战略_观点库_观点中国
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75_123875.html

从其他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高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环境问题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健康、科学的发展逐渐解决。因此,我们不应过分重视执法的作用,而应追本溯源,在发展中特别是通过中高端的工业化发展道路来解决环境问题。
 我国的人口数量大约在2025至2030年达至顶峰,碳排放也将于2030年达至顶峰。甚至有可能延后至2040年。
环境保护需制定近期策略 ;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其一,应当继续加大严格执法力度,通过“严执法”遏制当前环境污染严重恶化的趋势,逼迫企业通过采购相关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来守法,从而创造环保产业需求,拉动就业,促进绿色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其二,应当继续培育公民的环境法治意识,树立环境法律权威,提升环保部门在公众心中的形象,为环境保护打好坚实的群众基础。
中国目前环境问题的历史定位与历史战略
——2015年伦敦大气污染考察的体会 常纪文

新的《环境保护法》变动很大;从实质内容上来看,针对现实问题在体制、制度、机制、标准等方面做了诸多创新;从效果上看,设立了极为严厉的环境管制措施和处罚措施。

二、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难在何处?
一部法律的成功修订并不意味着会得到有效实施,越严格的法律实施起来难度越大,阻力也越大。主要原因不在于法律的制定而在于法律的实施。总的来说,新《环境保护法》之所以"实施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自身不足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生态保护方面将还会遇到与以前一样的问题,即权威性不够,以致在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过程中将会被架空,形同虚设。
二是管理体制依旧不畅。
三是生态管理依然弱化。规定与污染防治的规定相比仍略显粗糙,过于原则且缺乏具体措施,以致可操作性不强。其"瘸腿现象"仍将持续下去。
四 是环境权认可尚存障碍。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仍然没有明确宣告和承认公民的环境权。缺乏对环境权的宣告和确认。在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为保障公众 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权利,而增设了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并在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 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但是,此项规定和环境权保障的全面性要求相比仍显狭窄,且不利于公众全面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
五 是处罚权未能完全下放。尽管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但是,要关闭这些企业,仍必须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此外,冖诸多规定过于原则, 仍需进一步细化以增强其可操作性,譬如公众参与的程序、环境公益诉讼提起的具体条件等。
(二)外部阻力
环 保部门在中央和省级力量较为强大,但是市、县一级环保部门的力量却较为单薄。从目前的执法力量分配情况来看,环保部门的执法力量呈现倒金字塔结构,中央和 省级力量雄厚,而到市、县、乡这一层级,其力量则越来越薄弱,甚至有的县级环保局能够保障日常执法的工作人员只有一至两人,有的乡镇则根本没有任何执法力 量。
二是环保执法易干预。主要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和地方党委时常进行干预。因此,环保部门很可能还是因迫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压力而不敢严格执法。
三 是引咎辞职难实现。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在第六十八条中规定了一些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主 要责任人引咎辞职的情形,然而,现在的问题是,若责任人不引咎辞职则该如何应对?责任人所在的单位保护责任人不让其引咎辞职又该如何处理?
四是强制措施有难度。
五是公众参与难保障。在现实中,许多关于环境侵权的私益诉讼,因受到地方党委的干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却没有受理的现象屡见不鲜。笔者认为,下一步应当发挥各方面的参与和监督机制,使违法得到及时发现、执法得到有效监督、制度得到顺畅运行。
常纪文:新《环境保护法》:史上最严但实施最难--中国法学